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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发布时间:2021-09-30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如何纳税?官方明确了!...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5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5日音讯,51配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期货配资网,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合乎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依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股票配资,即:投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停止办理,此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告》提出,企业发行合乎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依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公告》规定,本公告第二条所称合乎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合乎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次;
(三)有必然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领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预被投资企业日常消费运营流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当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运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公告》指出,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办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公告》明确,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办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换。企业对永续债采纳的税收办理法子与会计核算方式纷歧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停止税收办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