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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发布时间:2023-09-18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于恩恒在职期间操作职务便当,接纳私刻公章、虚开保险凭证等技能花样,以高息为诱饵,合计诈骗40余名被害人共计24...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行政惩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和原支公司负责人于恩恒双双领罚单。此中,于恩恒因在保险从业期间施行诈骗立功行为,被终身禁业。

虚构事实、瞒哄底细

另据裁判文书网,于恩恒在职期间操作职务便当,接纳私刻公章、虚开保险凭证等技能花样,以高息为诱饵,合计诈骗40余名被害人共计2408万余元,并将大局部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欠款及利息,形成诈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褫夺政治势力终身。

虚构事实、瞒哄底细

详细来看,一审认定,201310月至201512月,被告人于恩恒在担当中国人寿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经理及郏县小额人身保险办公室主任期间,操作职务便当,瞒哄“永泰年金”保险项目已进行销售的事实底细,51配资网,接纳开具虚假凭证、支付2%-3.5%不等高息的技能花样骗取财帛;期间又以为公司垫支保费完成任务和为成长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垫资为由,通过支付2%-3.5%不等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技能花样骗取财帛。

案发时,于恩恒累计骗取近40名被害人人民币2408480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于恩恒除将所诈骗款项中少局部资金用于支出“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费用、垫支保费未退还外,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案发后,上述被害人的丧失均未追回。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恩恒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政治势力终身,并处充公个人全副财产;责令于恩恒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1829.3元退赔被害人。

一审被宣判后,被告人于恩恒不平,提出上诉。于恩恒上诉称:其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为工作垫付保费,因成长业务而大量借款,没有不法占有的成心,不形成诈骗立功。

其辩护人李冠卿辩护称:本案形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恩恒系自首,原判量刑重。别的,其辩护人李自强另辩护称:本案二审应开庭审理。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暗示,51配资,关于上诉人于恩恒“不形成诈骗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本案形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恩恒操作其“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经理身份,虚构事实、瞒哄底细,接纳私刻公章,虚开保险凭证等技能花样,以高息为诱饵,个人诈骗40余名被害人共计2408万余元,仅将100余万元用于“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垫支的保费等,其余款项均用于个人炒股、偿还个人欠款及利息,其主不雅观上具有不法占有的宗旨,其行为已形成诈骗罪。

关于辩护人李冠卿辩称“于恩恒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于恩恒遭到“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单位举报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主要立功事实,其到案后尽管否定不法占有之宗旨,但属对自已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该辩护意见创立。鉴于于恩恒诈骗立功数额出格宏大,立功后果重大,虽系自首,但不敷以对其从轻惩罚。

关于辩护人李自强辩称“本案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于恩恒及其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所提出的异议,并不影响于恩恒的定罪、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恩恒以不法占有为宗旨,配资,接纳开具虚假凭证、支付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技能花样骗取别人财物,数额出格宏大,已形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办。原审讯决定罪精确,量刑适当。审讯步伐合法。

辩护人“于恩恒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上诉人于恩恒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