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念忠和陆灿欣正是核心人物
发布时间:2023-12-05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河南郭某钊起诉光大银行及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要求银行履行保证义务,补偿其丧失3000万本金丧失以及480万利息,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郭某钊起诉光大银行暗地里,还扳连一桩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原行长杨念忠与人合伙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
受害当事人不只仅是郭某钊,还扳连多名投资人。
行长保证的“民间借贷”
2014年1月,郭某钊经一位朋友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原行长杨念忠介绍,认识了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效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灿欣。陆灿欣向郭某钊借款3000万元用于瑞通公司还旧贷款、批新贷款的调贷资金(俗称过桥资金),杨念忠同时答允由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作保证。
2014年1月7日,郭某钊和陆灿欣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办公室别离作为贷方、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杨念忠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加盖了公章,杨念忠行长也亲笔签字。
《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郭某钊借给陆灿欣3000万元借款,51配资,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6,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最好的股票配资网,陆灿欣应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自愿为借款人陆灿欣承当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保证责任,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天,配资,郭某钊将30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至陆灿欣在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借款到期后,陆灿欣未向郭某钊清偿贷款。郭某钊屡次向陆灿欣、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主张其承当还款及担保责任,但陆灿欣未履行还款责任,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未履行担保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向陆灿欣出借资金,而且由杨念忠出面保证的并非郭某钊一例。
郭某民先后向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5500万元,郭某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王某岭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郭某蒙曾向陆灿欣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资金2000万元,樊某杰曾向陆灿欣(瑞通公司)出借500万元。
依据起诉书,这些借款其时都由杨念忠个人以及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提供了保证。
原来是集资诈骗
但是,最终发现这是一桩影响范围广、波及人数多的集资诈骗大案, 杨念忠和陆灿欣正是核心人物。
依据法院判决书显示,陆灿欣与杨念忠互相勾结,通过投资保证公司或银行业内人员等的宣传介绍,答允提早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不法吸收资金。
同时,二人在不法集资过程中,又操作杨念忠担当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的身份,在其行长办公室等处与客户签订相关的借据、保证函和委托代办代理存款协议,并以行长的身份签字、盖章,答允许昌光大分行将承当还款的担保责任。
但经鉴定,相关借据、担保函、委托代办代理存款协议加盖的是伪造的许昌光大分行印章。
法院由此认定,杨念忠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系其个人所施行的立功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该保证合同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不发生约束力。因而,光大银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对于杨念忠个人的立功行为构成的经济丧失并无过错,对涉案债务不承当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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