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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法子》,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

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法子》(以下简称《评级法子》),将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打点、偿付才华打点、其他方面6个维度,对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

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状况”作为出格加分项,对成长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赐与适当加分。

依据《评级法子》,人身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程度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收等状态的公司间接列为S级。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联结按期监测状况,准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成长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

从6个维度停止评价

《评级法子》搭建了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将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打点、偿付才华打点、其他方面6个维度对人身保险公司风险停止评价。

监管评估包含评价单一维度风险程度、评定综合风险程度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程序。

单一维度风险程度评价接纳百分制,由根底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程度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综合风险程度等级评定接纳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停止加权计算,加上出格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依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程度等级。

各维度权重分配为,公司治理(22%)、业务运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打点(14%)、偿付才华打点(14%)、其他方面(14%)。

对存在特点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程度等级停止相应调整,造成监管评级成果。

综合风险程度将分为5级

依据上述6个维度的综合评估,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程度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成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必要越高水平的监管存眷。

详细评定规范为:

(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1级;

(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2级;

(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最好的期货配资网,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3级;

(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4级;

(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收、施行市场退出或风险从事进入本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间接列为S级。

呈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程度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均匀程度(公司创立工夫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程度等级的情形。

呈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严峻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程度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

2.关联交易打点存在重大问题;

3.偿付才华重大不敷;

4.活动性存在不敷;

5.有效资产不敷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才华重大不敷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严峻风险的状况。

监管评级成果为1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打点各类风险,呈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监管评级成果为2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总体可控、程度较低,风险抵御才华优良,但存在一些单薄环节,应当连续存眷。

监管评级成果为3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鲜亮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才华一般,应敦促公司增强风险打点。

监管评级成果为4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重大,必要立刻采纳纠正门径。

监管评级成果为5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必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须要时将施行市场退出

标题

监管部门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成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按照,在日常监管根底上,依据监管评级成果,配置监管资源、采纳监管门径,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查抄等环节增强对评级成果的运用。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配资,通过谈判、监管意见书、监管传递等方式传递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进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查抄的频次和深度,敦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打点单薄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纳监管门径。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纳上述监管门径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纳下列门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多成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进行蒙受新业务,限制股东势力等。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纳上述监管门径根底上,须要时应制定施行风险从事计划。可视状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收或施行市场退出。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暗示,《评级法子》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造成差别化开展的合作格局。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法子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进步监管质效,鞭策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法子》(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打点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好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按照本法子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停止试评级。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依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查抄等把握的相关状况,依照本法子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情况停止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施行分类监管的根底。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法子对人身保险公司停止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情况停止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孕公司治理、业务运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打点、偿付才华打点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状况”作为出格加分项,对成长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赐与适当加分。

(一)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情况。

(二)业务运营维度。细分合规性、构造类、保障类、品质类、老本类、人员类和责任筹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运营风险情况。

(三)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誉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情况。

(四)资产负债打点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构造匹配类、老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打点风险情况。

(五)偿付才华打点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才华充沛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才华风险情况。

(六)其他方面维度。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名誉风险类、出产者权益护卫、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情况。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依据人身保险监管工作必要,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内容、指标和规则。

第三章 风险监测流程

标题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思考监管资源的配置状况、人身保险业的开展状况、人身保险公司的运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水平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风险监测频次。风险监测频次准则上不低于1次/月。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对风险监测指标停止剖析,实现异动预警,并进一步剖析异常起因。

(一)指标剖析。通过行业数据比较剖析和历史数据比较剖析,识别各指标的异常变动。

(二)起因剖析。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对异动指标停止专业判断,对确承认能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搜集信息,剖析指标异常的起因。

(三)异动预警。联结指标剖析和起因剖析,确定各公司异常变动的指标,停止异动预警,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及时采纳相应监管门径。

第四章 监管评级步伐与方法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联结按期监测状况,准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成长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状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依据影响状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详细方式。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步伐主要包含:监管评估、成果剖析与反响、敦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 监管评估包含评价单一维度风险程度、评定综合风险程度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程序。

第十二条 单一维度风险程度评价接纳百分制,由根底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程度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中;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程度等级评定接纳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停止加权计算,加上出格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依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程度等级。

1.各维度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业务运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打点(14%)、偿付才华打点(14%)、其他方面(14%)。

2.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程度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成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必要越高水平的监管存眷。详细评定规范为:(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1级;(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2级;(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3级;(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4级;(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程度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收、施行市场退出或风险从事进入本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间接列为S级。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程度等级停止相应调整,造成监管评级成果。

(一)呈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程度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程度等级为高;

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均匀程度(公司创立工夫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程度等级的情形。

(二)呈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严峻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程度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

2.关联交易打点存在重大问题;

3.偿付才华重大不敷;

4.活动性存在不敷;

5.有效资产不敷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才华重大不敷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严峻风险的状况。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完毕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发生严峻变革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成果停止动态调整。

标题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精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公司确认修正,并接纳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停止监管评级。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谈判、监管意见书、监管传递等方式传递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成长状况和评级成果停止剖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响成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状况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打点层,传递内容包含但并不限于:评级成果、监管机构反响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停止整改。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鞭策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线上化成长,搜集汇总相关数据,停止评级流程跟踪和打点,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标准性和精确性,增强与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人员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管评级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成果是掂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主要按照。

监管评级成果为1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打点各类风险,呈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监管评级成果为2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总体可控、程度较低,风险抵御才华优良,期货配资,但存在一些单薄环节,应当连续存眷。

监管评级成果为3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鲜亮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才华一般,应敦促公司增强风险打点。

监管评级成果为4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重大,必要立刻采纳纠正门径。

监管评级成果为5级,暗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必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成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按照,在日常监管根底上,依据监管评级成果,配置监管资源、采纳监管门径,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查抄等环节增强对评级成果的运用。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进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查抄的频次和深度,敦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打点单薄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纳监管门径。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纳上述监管门径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纳下列门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多成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进行蒙受新业务,限制股东势力等。

对监管评级成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纳上述监管门径根底上,须要时应制定施行风险从事计划。可视状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收或施行市场退出。

针对公司的详细运营和风险状况,监管机构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门径。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成果准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相关信息和质料的知悉范围,对监管评级成果严格保密。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成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成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宗旨或其他思考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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