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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杨某洁要求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款的...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份民事裁定书,配资,驳回了杨某洁要求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款的诉求。

杨某洁称,股票配资,通过朋友马某亮引荐于2020年3月6日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登陆进入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的诺亚产业理财平台,鉴于理财平台的宣传与引导,杨某洁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7日通过本人的账户和朋友的账户用手机屡次向该平台停止转账,该平台蒙受转账的收款人别离是王某璇与雷某梅,转账合计金额204555.41元,在此期间杨某洁在该平台因投资孕育发生收益8292.59元。2020年3月17日,杨某洁必要将该投资款用作它用,便想把在该平台的投资款和理财收益一同提现,在提现的过程中杨某洁被该平台告知账户被冻结,账户无奈提现。但杨某洁与该平台未签订过任何关于理财资金与收益不能随时提现的约定,该平台的做法于法无据。杨某洁屡次向被告主张势力,但被告拒不履行返复原告投成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杨某洁因而要求法院判决归还投资款204555.41元,投资收益8292.59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原告投资款和投资收益共计212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付息完结之日止)。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51配资网,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杨某洁的起诉。

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上海诺亚金融效劳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上海诺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汪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