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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自律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10月23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局部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人民币打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含实物模式和数字模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

  10月23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局部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人民币打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含实物模式和数字模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按照;防备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避免制作和出售数字代币(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货币政策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多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敏性,担保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对情节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惩罚,罚款上限进步至二千万元;对获得人民银行许诺的机构增多责令暂停业务、裁撤许诺证、市场禁入等惩罚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为填补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见稿》建设宏不雅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目的,以增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成本缓冲、风险筹备金、压力测试等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以下是央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批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结构和2020年立法方案。为深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厘革陈列,成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组织草拟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批改的须要性

  (一)落实中央金融厘革陈列,成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党的十九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领域厘革作出严峻陈列,要求坚决打好防备化解严峻金融风险攻坚战,并确定了设立国务院金融不变开展委员会、将拟订金融业严峻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审慎监管根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等一系列金融厘革的严峻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成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此根底上,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银行履职提出了新要求,如强化宏不雅观审慎打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备,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根底设备,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加大金融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等。这些内容必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充裕表现,为厘革做好法律保障。

  (二)推进金融供给侧构造性厘革,防备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呈现严峻变革,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屡见不鲜,金融业务穿插交融,互联网金融快捷开展。同时,金融风险穿插感染、金融效劳实体经济才华不敷等现象差异水平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为更好适应社会经济高质量开展,党中央提出金融供给侧构造性厘革,要求贯彻落实新开展理念,强化金融效劳功能,均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从事重点领域风险,深入金融厘革开放,加强金融效劳实体经济的才华。为更好落实厘革要求,必要完善金融宏不雅观调控体系,健全货币政策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和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系统性风险从事机制,维护金融不变。有须要通过修法,落实人民银行新职责要求,完善履职门径,在法律框架下鞭策金融业高质量开展,为社会经济开展营造优良金融环境。

  (三)合乎国际金融监管厘革的趋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初步从头审视中央银行本能机能定位,遍及从法律层面强化中央银行在增强宏不雅观审慎打点、维护金融不变中的本能机能,突出中央银行防备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许多国家的央行(货币当局)在办理金融危机过程中实行了改革,增多新的职责,创新监管技能花样。例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范围扩展至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英国《2012年金融效劳法》在英格兰银行内部建设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前者负责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制定、识别并防备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后者负责对金融机构停止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仔细跟踪钻研国际金融监管厘革动态,并联结我国国情总结此中的有益经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批改中予以表现。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批改的主要工作和总体思路

  人民银行高度器重《中国人民银行法》批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修法相关问题停止深刻钻研,屡次成长实地调研,恒久跟踪钻研相关国际经历,草拟了修订草案。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先后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业内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裕吸收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批改造成《征求意见稿》。

  批改本法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依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阐述精力和要求,紧紧围绕效劳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入金融厘革三项任务,成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一是坚持国内理论与国际经历相联结。安身我国国情,在总结近年来金融宏不雅观调控和风险从事理论经历的根底上,将条件成熟、卓有结果的制度在修法中予以表现,同时充裕借鉴危机后各国中央银行立法先进经历及相关国际原则。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厘革对症下药。把保持币值不变,把好货币总闸门,坚决打好防备化解严峻金融风险攻坚战,维护经济社会安详不变,一直强化民营小微企业和脱贫攻坚金融效劳,引导金融更好效劳实体经济等严峻问题作为厘革的核心和主线,贯通修法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政策导向。阐扬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化调控方式,鞭策金融业双向开放,减少和撤销不须要的行政约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一直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坚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行政监管制度,完善制度抓手,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严格监管要求。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视打点职责、监视打点门径、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

  (一)强调金融效劳实体经济,增强金融宏不雅观调控。《征求意见稿》将“促进金融效劳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宗旨,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效劳实体经济的基本定位。为更好地停止金融宏不雅观调控,效劳我国经济高质量开展,《征求意见稿》从全局出发,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的新职责要求。依据党和国家机构厘革计划、国务院机构厘革计划以及人民银行“三定”计划,《征求意见稿》批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严峻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根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备和应急从事、三个“统筹”、组织施行国家金融安详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不变开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增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第五条、第十条)。

  (三)建设货币政策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多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敏性,担保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第二十五条)。为填补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见稿》建设宏不雅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目的,以增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成本缓冲、风险筹备金、压力测试等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四)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根底设备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剖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从事方案的制定施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重要金融根底设备的成立结构、认定、查抄评估和监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别的,《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金融业综合统计打点和信息报送规定(第四十条)。

  (五)进一步阐扬人民银行维护金融不变和防备、从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情况停止监测评估,牵头防备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设明确的金融风险从事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从事门径,包含监视问题机构施行自救、对债权人依法施行债务减记、提供活动性撑持、设立特殊宗旨实体等(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六)完善人民币打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含实物模式和数字模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按照;防备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避免制作和出售数字代币(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七)完善人民银行的治理制度。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处所政府提供贷款的准则(第三十二条)。为担保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连续安康不变,《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银行制定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打点制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施行,保持公开通明,依法蒙受审计监视;完善财务缓冲和利润分配制度,增多对金融风险的应对才华(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八)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技能花样,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持依法履职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内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依法行政为准则,提升法治才华,完善人民银行履职所需的查抄监视和监管门径规定,增多限期整改、整改答允制度(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针对金融市场违法老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对情节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惩罚,罚款上限进步至二千万元;对获得人民银行许诺的机构增多责令暂停业务、裁撤许诺证、市场禁入等惩罚门径(第六十一条)。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最好的股票配资网,担保国家货币政策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设和完善中央银行宏不雅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不变,促进金融效劳实体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责定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指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宏不雅观审慎政策,防备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不变。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的) 货币政策目的是保持货币币值的不变,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目的) 宏不雅观审慎政策目的是防备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顺周期积攒,以及跨机构、跨行业和跨市场感染,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康与不变。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严峻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根本制度,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规章;

  (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负责宏不雅观审慎打点;

  (三)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本规则制定、监测剖析与并表监管,牵头穿插性金融业务的根本规则制定和监测评估;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备和从事,组织施行存款保险制度,依据授权打点存款保险基金;

  (五)牵头国家金融安详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施行国家金融安详审查工作;

  (六)监视打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消费品;

  (七)牵头负责重要金融根底设备成立结构并统筹施行监管;

  (八)制定和施行人民币汇率政策,负责人民币跨境打点;

  (九)打点国家外汇打点局,施行外汇打点和跨境资金活动打点,维护国际出入均衡,持有、打点和运营国家外汇储蓄和黄金储蓄;

  (十)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查询拜访、剖析和预测;

  (十一)负责金融规范化和金融科技工作,领导金融业网络安详和信息化工作,领导监视金融业关键信息根底设备安详护卫工作,制定金融数据安详监管根本规则;

  (十二)发行人民币,打点人民币畅通;

  (十三)统筹国家支付体系成立并施行监视打点;

  (十四)经理国库;

  (十五)牵头负责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工作;

  (十六)打点征信业和信誉评级业,鞭策建设社会信誉体系;

  (十七)制定金融出产者护卫根本制度,牵头建设金融出产者护卫协调机制;

  (十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处置惩罚有关国际金融流动,成长国际金交融作,会同其他金融监视打点部门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九)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置惩罚金融业务流动。

  第六条(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就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立案。

  第七条(工作呈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状况和金融业运行状况的工作呈文。

  第八条(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指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成长业务,不受处所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副成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协调机制) 国务院金融不变开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厘革开展和不变工作。国务院金融不变开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建设中央与处所金融监管、风险从事、金融出产权益护卫、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行长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二条(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辅佐行长工作。

  第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步伐,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不雅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阐扬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履行职责的必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指导和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经办有关业务,维护本辖区的金融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实行行员制度。

  第十五条(廉政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规在任何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保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股票配资,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机密。

  第十七条(内控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设、健全本系统的审计、监视制度,增强内部打点。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八条(人民币的法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九条(人民币单位)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包含实物模式和数字模式。

  第二十条(人民币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工夫、面额、图案、式样、规格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避免规定) 避免伪造、变造人民币。避免发售、购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避免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避免成心毁损人民币。避免制作、仿制、买卖 人民币图样。避免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不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二条(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出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取代人民币在市场上畅通。

  第二十三条(不宜畅通人民币) 残缺、污损等不宜畅通的人民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收回、销毁。

  特定版另外人民币进行畅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行库和发行基金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依据必要可设立代办代理 人民币发行库或对发行基金停止托管。下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要求金融机构依照规定交存筹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政策利率;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农村信誉竞争社、农村竞争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提供贷款;

  公开市场操纵;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详细的条件和步伐。

  第二十六条(履职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为运营打点外汇和黄金储蓄,可以设立专门的运营打点机构,获取运营收益,并对运营打点机构的成本、资产、业务及严峻事项决策施行打点与监视。

  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职责,可以设立其他须要的履职平台并对其施行打点。

  第二十七条(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办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八条(账户开立)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申请,可以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开立账户,但不得对账户透支。

  第二十九条(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辅佐组织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互相之间的资金清算、结算系统成立,协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互相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效劳。详细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国际金融效劳)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必要,为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等机构提供金融效劳。

  第三十一条(贷款的条件及使用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的,可以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证,并确定保证的品种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当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尚未使用的贷款资金不得冻结或划扣。

  第三十二条(贷款避免)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处所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

  第五章 监视打点职责

  第三十三条(货币信贷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状况施行监视打点。

  第三十四条(宏不雅观审慎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宏不雅观审慎政策框架,制定和执行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可以运用下列宏不雅观审慎政策工具:

  金融机构逆周期成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成本、动态拨备计提以及针对特定部门成本要求等成本打点要求;

  金融机构杠杆率、贷款价值比、贷款收入比、风险资产权重、同业资产(负债)比例要求以及大额风险敞口限制等资产打点要求;

  金融机构活动性笼罩比例、净不变融资比例等活动性打点要求;

  风险筹备金等逆周期调节工具;

  交易费率、担保金比率、杠杆率等金融市场或金融根底设备打点工具;

  宏不雅观审慎压力测试;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宏不雅观审慎打点工具。

  第三十五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评估和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组织制定施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从事方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行监测剖析和并表监管。

  第三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许诺及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施行监管,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换、合并、分立、闭幕、破产及业务范围。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金融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监测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情况,牵头提出防备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从事计划并组织施行,施行国家金融安详审查。

  第三十八条(金融市场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拟订金融市场开展结构,协调金融市场监视打点及相关政策,监测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对金融市场施行宏不雅观审慎打点,促进其协调开展。

  第三十九条(金融根底设备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重要金融根底设备成立结构并统筹组织施行,推进金融根底设备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统筹建设笼罩全市场的交易呈文制度,成立并经营总交易呈文库。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根底设备监视打点规则,组织对金融根底设备停止查抄评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根底设备提出认定意见并施行宏不雅观审慎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监视打点银行间市场根底设备、根底征信系统、重要支付系统及其经营机构,会同相关国务院金融监视打点部门批准设立证券业、期货业以外的其他金融根底设备,并施行功能监管。

  第四十条(金融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规范和制度,成立国家金融根底数据库,搜集、打点全国金融业统计数据、信息,体例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效劳中央银行政策的查询拜访剖析及预测。

  第四十一条(金融业关键信息根底设备安详护卫监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业关键信息根底设备安详结构,组织认定金融业关键信息根底设备,鞭策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建设网络安详监测预警传递制度和应急工作体系,组织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支付效劳市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效劳组织施行监管,负责审批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设立、变换、终止和业务范围,详细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金融科技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体例并鞭策落实金融科技开展结构,拟订金融科技监管根本规则,领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

  第四十四条(征信市场和信誉评级市场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征信市场和信誉评级市场开展结构、法规制度及行业规范,对征信市场和信誉评级市场准入、征信和信誉评级业务流动施行监视打点。

  第四十五条(金融出产权益护卫)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成长金融出产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竞争和非诉第三方处置惩罚惩罚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成长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出产权益护卫工作。

  第四十六条(自律组织打点)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行业自律组织停止领导和监视。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自律规则,施行自律打点。

  第六章 监视打点门径

  第四十七条(查抄监视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本法制定的打点规定的行为停止查抄监视。

  第四十八条(现场查抄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采纳下列门径停止现场查抄:

  进入被监管机构停止查抄;

  询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查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查抄事项有关的文件、质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质料予以封存;

  查抄、封存被监管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停止现场查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查抄时,查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查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抄通知书的,被监管机构有权回绝查抄。

  第四十九条(非现场监管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被监管机构施行压力测试、评级、评估、风险监测等,并就监视打点事项及被监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规定的状况停止评价并传递。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履行职责的必要,可以与被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打点人员停止监视打点谈话,要求被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打点人员就业务流动和风险打点的严峻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监管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抄监视发现被监管机构存在违背本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过;逾期未改过的,或者其行为可能引发严峻金融风险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纳下列门径:

  对再贴现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赐与处罚性利率;

  责令暂停局部业务或避免成长新业务;

  取消有关业务许诺;

  限制或避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结算系统;

  宣告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加速到期并要求归还。

  被监管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呈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验收,合乎有关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结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纳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门径。

  第五十一条(信息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履行职责的必要,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会计呈文以及其他质料、数据、信息。被监管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真实、精确、完好、及时地提供各项质料、数据、信息,不得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好的质料、数据、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对前款质料、数据、信息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监管信息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国务院金融不变开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建设监视打点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履行职责的必要,在合乎国家安详、保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与境外监管部门停止竞争,共享监管信息,施行跨境监管。

  第五十三条(对未经许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门径)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金融监视打点部门责令改过,逾期不改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金融监视打点部门责令其采纳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门径。

  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监管门径) 金融控股公司违背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者影响金融不变,侵害公众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情形,采纳下列监管门径:

  (一)限制业务流动,责令暂停局部业务,进行批准创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限期增补成本;

  (五)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势力;

  (六)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或者限制其势力;

  (七)责令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停止查抄监视,并可以区别情形采纳前款规定的监管门径。

  第五十五条(系统性金融风险从事)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从事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采纳下列门径:

  监视问题机构施行自救,对问题机构采纳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门径;

  对债权人依法施行债务减记;

  协调处所政府落实风险从事属地责任;

  提供活动性撑持;

  发放金融不变贷款;

  设立特殊宗旨实体,承接、打点和从事问题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设立特殊宗旨实体,收购、注资并阶段性持有问题机构股份;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从事门径。

  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查询拜访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涉嫌违背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期货配资网,可以采纳下列门径停止查询拜访取证: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停止查询拜访;

  询问当事人及与被查询拜访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查询拜访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查询拜访事件有关的文件、质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质料予以封存;

  查抄、封存与被查询拜访事件有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盘问与被查询拜访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对有证据证实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纳前款规定门径,查询拜访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查询拜访通知书;查询拜访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查询拜访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回绝。对依法采纳的门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照实说明有关状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质料,不得回绝、妨碍和瞒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纳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门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财务会计

  第五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打点制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出入、会计事务以及有关经济流动,依法蒙受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

  第五十八条(财务缓冲)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保持与履行职责和承当风险相适应的财求实力,建设健全筹备金制度和成本增补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资产性质和风险情况提取专项筹备金,用于核销资产丧失等。

  第五十九条(利润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依照必然比例提取总筹备金后的净利润纳入中央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总筹备金可转增国家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吃亏由国家成本和中央财政拨款调停。

  第六十条(年度财务会计呈文)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体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体例年度呈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背打点规定的责任)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惩罚规定的,根据其规定赐与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惩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差异情形赐与警告,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敷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打点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赐与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敷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情节重大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加重惩罚,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对负有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打点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诺的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裁撤许诺证,避免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一按期限直至终身处置惩罚所属行业工作。

  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诺而擅自成长业务流动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取缔,根据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二条(阻碍人民银行履职的责任) 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改过。拒不改过的,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形成违背治安打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治安打点惩罚;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人民币责任) 伪造、变造人民币,发售、购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持有、使用,形成违背治安打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治安打点惩罚;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不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责任) 制作、仿制、买卖 人民币图样,或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不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过,并销毁不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制作出售代币责任) 制作、出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取代人民币在市场上畅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进行违法行为,销毁不法制作、出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的,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六条(整改答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当事人书面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合乎要求的整改答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可以暂缓施行行政惩罚。当事人按答允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惩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惩罚。详细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的;

  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丧失的,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当局部或者全副补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强令保证责任) 处所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保证的,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构成丧失的,应当承当局部或者全副补偿责任。

  第七十条(泄密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形创立功的,依法赐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廉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行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形创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形创立功的,依法赐与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定义)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誉竞争社、农村竞争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开发性银行。

  本法所称被监管机构,是指按照本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蒙受中国人民银行监视打点的机构。

  金融资产打点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打点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实施工夫) 本法自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