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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发布时间:2022-01-18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凤凰金融投资人田某共投资约1500万元,由于凤凰金融公司失事无奈退还投资人本金,田某设立多个QQ、微信群,法院...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凤凰金融投资人田某共投资约1500万元。2020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失事无奈退还投资人本金。

随后,股票配资,田某设立“旅游群”、“举头群”、“众筹办用”等QQ、微信WQ群。通过在WQ群内颁发舆论,屡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汇集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胜利怂恿、组织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不法汇集。

经过法院审讯,最终被告人田某因犯组织不法汇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琼0108刑初432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查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x,男,195012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国民身份号码23XXXXXXXXXXXXXXX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农业机械技术效劳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四街第二十三居委会11组。因本案于202195日被抓获,越日被刑事扣留,同年101日被拘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把守所。

辩护人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查察院以海美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组织不法汇集罪,于20211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备案,依法适用简易步伐,实行独任审讯,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查察院查察官陈艳,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到庭插手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田某往凤凰金融公司投资约1500万元。202010月份凤凰金融公司失事无奈退还投资人本金。

被告人设立“旅游群”、“举头群”、“众筹办用”等QQ、微信WQ群。田某在WQ群内颁发舆论屡次主张“凤凰金融案”受害人汇集起来一同上Fang投诉,并胜利怂恿、组织多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有关部门不法汇集。

202156日,田某胜利怂恿、组织约3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海南省信访局不法汇集并上Fang投诉。

2021615日,田某胜利怂恿、组织约7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不法汇集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田某等人领喊“凤凰金融诈骗”、“凤凰金融备案”等标语,构成不良影响。

2021617日,田某胜利怂恿、组织约50名“凤凰金融案”受害人不法汇集到海南省Xin访局、海南省政府北门上Fang投诉,51配资网,构成不良影响。

20218月份摆布,田某等人再次在“举头群”中提议到海南省Xin访局汇集上Fang,并在“众筹办用”微信群中筹集不法汇集所用专款21万存于田某处保管田某等人组织了约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口市,并组织该6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定于202196日至11日期间到海南省Xin访局等政府部门不法汇集202196日,约170个“凤凰金融案”受害人到海南省Xin访局上Fang,齐喊“为人民效劳”、“凤凰金融是诈骗”等标语,构成不良影响。

标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屡次组织别人不法汇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重大,应当以组织不法汇集罪追查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调派出动单、账务列表、入住登记表、酒店账单、入住单,现场勘查笔录,认笔录及指认相片、行政惩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吴*、杨*、黄**、练**、李**、吴**、郜**、符**、赵*、吴*、何**、周*的证言,户籍证实,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设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步伐,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步伐,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田某的华为P20手机1部及平板电脑1台,以及田某用于组织别人汇集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

本院认为,股票配资网,被告人田某形成组织不法汇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创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乐意蒙受惩罚,对其可以从轻惩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立功事实,自愿蒙受惩罚,依法可从轻、从宽惩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组织不法汇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5日起至202234日止)

二、缴获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P40手机1部,予以充公上缴国库;华为P20手机1部、平板电脑1台、依法发还被告人。均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来一份、副本三份。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审讯员李丽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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