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2023-10-13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加强交易活动性,促进市场功能阐扬,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联结市场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承认,为指按期货、期权种类的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效劳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法子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及相关流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恪守本法子。
第二章 资格打点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种类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施行分级打点,最好的期货配资网,并可以依据市场开展状况对做市商数量和构造停止调整。
第六条 交易所按种类实行做市商资格打点。申请做市商资格,51配资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相熟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施行计划、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打点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不变、牢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承认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呈文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处置惩罚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施行计划、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打点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答允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状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状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获得相应种类做市商资格。
第九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打消其在某一种类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在协议约按期限内间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约定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法子第六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呈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打消其在所有种类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纳证券、期货市场避免进入门径;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取消、闭幕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资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某种类做市商资格,应提早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做市商放弃或被打消某种类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相应种类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三章 做市交易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成长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处置惩罚与做市交易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换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早向交易所提交变换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换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失去某种类做市商资格,应及时将其相应做市交易编码下相关持仓了结。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种类的,不得开仓并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五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下列类型:
(一)连续报价。在交易工夫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连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工夫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期货配资,对收到询价哀求的合约,停止的双边报价。
第十六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含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七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报告。
做市商在期权种类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停止报告,在期货种类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或买卖两边的限价指令停止报告。
同一做市商下达同一合约新的双边报价指令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价指令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必要,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多持仓限额。
第四章 势力和义务
第十九条 依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状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势力。
第二十条 做市商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场呈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罢黜期货种类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货合约开盘汇合竞价期间,罢黜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做市期货合约价格呈现涨跌停板时,罢黜做市商在该期货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做市期货种类的主力合约价格呈现涨跌停板时,罢黜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价义务罢黜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呈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罢黜期权种类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汇合竞价期间,罢黜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呈现涨跌停板时,罢黜做市商在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呈现涨跌停板时,罢黜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规范时,罢黜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价义务罢黜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在规按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应势力。
第五章 监视打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依照本法子、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停止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停止监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市场状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不得操作做市交易停止原形交易、市场利用、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标题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建设健全信息技术打点制度及应急办理机制,及时向交易所呈文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晋级等状况,并依照交易所要求参预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状况停止评价和排名,并可以公布相关评价状况。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交易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等发生变革时,以及财务情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严峻变革时,应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呈文。
第三十条 做市商应当依照交易所要求呈文做市交易状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打点、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运营、资信状况等停止监视和查抄,做市商应当予以辅佐和配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子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办理法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法子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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