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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发布时间:2021-03-11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_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宗旨公告》(全文)_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而《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必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扭转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此中25%局部予以免税,其余75%局部依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革。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流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流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效劳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扭转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1.个酬报单位或别人提供保证取得人为;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批改后,打消了“其他所得”项目,依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必要停止相应调整。

答:依据经济社会的开展变革,《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详细包含:一是银行部门以凌驾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布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脱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获得的无赔款亏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获得的夹帐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必要说明的是,最好的股票配资网,《公告》所指“网络红包”,股票配资网,仅包含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含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礼品(包含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答:一是将局部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依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局部收入具有必然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依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雷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乱。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成长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含现金网络红包,也包含各类出产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结合印发《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宗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调整为依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详细收入包含:

_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宗旨公告》(全文)_

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停止了哪些调整?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获得的受赠收入,但合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含: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当间接抚养或者奉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奉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配资,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批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依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依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标题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模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纵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含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依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流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流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出产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