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发布时间:2021-10-22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依照规定插手失业保险,所在...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依照规定插手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自己已依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配资网,依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报酬。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法子》第四条 失业人员合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报酬。此中,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革职和解雇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包办机构立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实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包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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